关于给予谢鹏达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学生处 编辑: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4861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关于给予谢鹏达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谢鹏达,男,20岁,河北省晋州市人,资源环境系2011级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3班学生,学籍号为411417110304。
谢鹏达自本学期开学以来,在辅导员及系内组织的查课中,多次点名未到,并未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常无故旷课。经辅导员及系党总支书记多次找谢鹏达本人谈话,其本人仍认识不到错误,屡教不改,谈话后仍数次无故旷课。旷课课时已达10课时以上。
谢鹏达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明纪律,教育本人,根据《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谢鹏达同学警告处分。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