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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部门设置岗位。岗位设置综合考虑各部门人才培养规模与类别、人员编制等因素。
第六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部门可填报《信誉最好大网投平台华信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附件2)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年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设岗部门根据部门需求在学年末提交下学期《信誉最好大网投平台华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附件1)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下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聘用以学年为周期,原则上一、二、三年级岗位比例分别为45%、35%、20%。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年末完成下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设岗部门在下学年开学前四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附件5),并报送《信誉最好大网投平台华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附件6),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十一条 设岗部门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设岗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培训、考勤统计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审批、管理、服务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待遇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生中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聘用;
2.政治素质合格,无违纪违法行为;
3.学业成绩较好,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优先聘用;
4.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应积极参加学院和设岗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部门的管理与考核。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出现严重失职或无故缺岗且批评教育无效等情况,设岗部门可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参照新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按每月400元计酬。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教育部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按12元—15元计酬。
第十八条 岗位酬金全年按8个月发放,由设岗部门每月25日前填报《信誉最好大网投平台华信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表》(附件10),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说明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关于印发<信誉最好大网投平台华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大华信【2018】32号)同时废止。